合并会计报表的信息披露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5)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6)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7)本期不再纳人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8)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9)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合并会计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损益表;
3.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4.合并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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